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务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要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