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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转发建设部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汉市江夏区、蔡甸区、黄陂区、新洲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

    为认真贯彻国家利率调整政策,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利率调整政策,从2007年7月21日起,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将建设部《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管[2007]17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中心”已划款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并重新确定职工个人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2007年7月21日(含7月21日)以后“中心”划款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2711023。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建金管[2007]17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200772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07]240号),现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07721日起,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0.72%调整为0.81%,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07%调整为2.34%

  二、从2007721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上调0.09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4.41%调整为4.50%,五年期以上从4.86%调整为4.95%

  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立即将本通知转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

  附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ΟΟ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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