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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贷款试行按年提取还贷方式的通知
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为缓解公积金贷款职工还贷压力,方便职工办理提取公积金存款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8月10日起,公积金贷款试行“按年提取还贷”方式,同时停止 “预还若干月” 还贷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凡办理了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职工,已正常还贷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由公积金缴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资金直接转入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委托扣划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储蓄账户内,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含商业性贷款部分)。

    2、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方式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还贷手续,直至贷款全部结清为止。夫妻双方每一年提取的总金额不能超过此前一年(12期)已发生的实际还贷本息额。采取“先垫付后提取”方式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的,提取金额不能超过最后一次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以银行结清证明为准)。

    3、“按年提取还贷”的审核条件和办理程序,仍按照《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试行办法》(武房改公〔2001〕1号)、《武汉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武资中发〔2003〕36号)的规定办理。

    4、 办理“按年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单位、贷款银行、缴存银行,都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所填写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借款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没有直接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造成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发生逾期的,将停止借款人及其配偶对 “按年提取还贷”方式的办理。
   (2)市资金中心对贷款银行办理的提取公积金还贷业务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审核不严,违反管理规定办理提取的,将追究经办人及其经办行负责人的责任。

    5、我市原有的提取公积金还贷的“三类六种”方式中,除“预还若干月” 还贷方式停止办理外,其他方式均继续执行。

    6、各受托银行接本通知后,应积极做好咨询与解释工作,对符合“按年提取还贷”方式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已经武汉市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修订,由各受托银行按样表自行印制,以确保此项业务的顺利实施。

    7、在办理此项业务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武汉市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和财务会计处联系,以便研究解决。



                                             二OO七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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